文/郭沛源 商道融绿董事长 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
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内外引起极大关注。细读文件,文中出现频次最多的词汇除了“绿色金融”以外,当属环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一词出现达7次之多,分布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推动国际合作、防范金融风险等章节。具体要求包括:银行绿色信贷ABS要做好信息披露;绿色债券发行人要做好信息披露;要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投资要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对绿色金融的监管要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可见,环境信息披露是《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突出的一个重点内容。为什么?实际上,文件在阐述“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时已经点到了这个问题。文件指出,绿色金融体系要“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还要“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解决环境外部性就要把环境成本内部化,譬如饮料企业要把水等自然资源成本纳入,造纸企业要把水污染治理等环境成本纳入,这些成本的核算都要具体的信息、量化的数据;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难以将成本精确地内部化,金融市场的价格信号就会出现偏差。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常见情形是一家公司存在很多环境风险,但按照现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可能不会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此类信息,因此外部投资者通过公司年报无法获知和评估公司环境风险,由此可能会发生决策失误。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强制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使得投资者和分析师能够从环境、经济和公司治理等角度全面评估公司的价值,这也是金融市场准确发现价格的关键所在。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不可或缺。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还纳入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两个前沿趋势,值得关注。一是关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文件指出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这对改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及提升数据应用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欧美市场就已经出现成熟的数据分析机构,将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加工、转化,“翻译”为投资者和分析师容易看懂的数据。我国在这一领域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二是关于投资人责任报告的提法。文件指出“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这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正式文件中尚属首次,即使在国际上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它的作用是通过对投资人信息披露的鼓励或要求倒逼所投资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当然这也可以提升投资人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目前,法国已经通过法令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的部分环境信息,英国、南非、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也被半强制(不遵守则解释)发布报告或披露环境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以外,护航绿色金融发展的另一个关键是绿色投资者。一个健康的绿色金融市场,既要有绿色金融产品的供给,也要有绿色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两股力量要同步发展,趋于均衡。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还在发展早期阶段,绿色产品的供给逐步增加,投资者的绿色投资偏好也日渐增长,但总体上看绿色投资者的增长速度还未跟上绿色金融产品的增长速度。绿色债券市场就存在这样的现象。我国当前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很大,轻松突破千亿元人民币,但市场上尚未出现专注绿色债券的投资机构或投资基金,甚至有些已经购买了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了解程度还很不够。因此,在中国市场培育绿色投资者就显得尤为迫切,这将关系到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令人鼓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文件专门突出了“长期资本”这一概念,指出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什么是长期资本(或长期资金)?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关注长期稳定收益而非短期巨额回报的资本(资金)。文件中点到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都是典型的长期资本,除此以外,长期资本还可能包括国家主权基金、企业年金(也可算作养老基金)。与普通资本相比,长期资本通常具有一些特殊属性。首先是长期属性。长期资本可以从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计算投资收益,因为此类资本没有短期兑付的巨大压力。其次是避险属性。因为资金量巨大,多数长期资本管理机构是不愿也无法承担过高风险的;同时,由于资本所有人对收益要求相对不高,资本管理机构因此不会承担巨大的预期收益压力,它们更期待的是长期稳健的利润回报。再次是公共属性。通常情况下,长期资本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家族,而是被较大的一个群体所共同拥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长期资本具备了公共资本的属性,其投资应该符合主流大众的价值取向,绿色投资是应有之义。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长期资本投资者数量虽然不多,但这些数量有限的投资者体量巨大,管理着巨额资产,他们对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资偏好会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一些欧洲国家已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养老基金等长期资本的绿色投资要求。譬如,瑞典在2000年生效的一项公共养老基金法案规定,瑞典所有公共养老基金每年都要公布计划,说明他们将在养老基金投资中如何考虑环境因素和伦理因素,并说明这些计划对基金管理团队产生何种影响。同一年,英国也修订了养老基金法案,规定所有养老基金计划要制定责任投资原则,说明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伦理因素如何在投资中被予以考虑。我国在鼓励或要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进行绿色投资方面的政策一直是空白,《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填补了这一空白,意义重大。若能践行,我国绿色金融的市场格局将会发生极大的变化,绿色金融创新也将会步入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