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商道纵横助理咨询顾问 张依迪
2015年12月21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简称港交所)正式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修订版)》(下称《指引》)。
在2011年《指引》的基础之上,新《指引》上升到了“不遵守就解释”的半强制性高度。新《指引》的披露责任要求分为两个层次:(a)“不遵守就解释”;及(b)建议披露。如果企业没有对被列为”不遵守就解释“的指标进行披露,则需在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解释原因。
本文将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对新《指引》下的ESG报告披露逻辑、责任担当、披露时间和形式等几个变化进行说明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有效地理解修订后的披露要点。
新《指引》包括A环境和B社会两大范畴。范畴A环境下有3个层面,而3个层面下所有的一般披露和关键绩效指标均要求“不遵守就解释”;范畴B社会下有8个层面,层面下只有8个一般披露指标要求“不遵守就解释”,而20个关键绩效指标则被列为“建议披露”。新《指引》有超过50%的关键绩效指标为定量指标,因此,企业要确保在发布ESG报告前有充足的资料可汇报,以及报告内容在主要权益人眼中是否可信并有价值。这就需要企业在内部与各个部门进行顺畅的沟通,确保收集数据的有效性,以准确反映公司的ESG绩效水平。
此外,港交所对企业界定“权益人”给出了如下建议:
同时,港交所也强调了这份“公司权益人”的名单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商议,包括公共关系、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销售及市场推广、采购、法务、政府关系等等,并鼓励“公司权益人”持续参与指标的评估过程。
类似的定义也出现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编写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G4)中,即“利益相关方”。GRI认为“利益相关方可包括关乎机构利益的实体或个人(如员工、股东、供应商),以及与机构具有其他关系之实体或个人(如当地社区的弱势群体、公民社会)”,并提出报告机构应该记录参与的利益相关方是如何确定的,参与的方式和时间,参与如何影响报告内容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活动。有效的识别利益相关方对确定披露内容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十分重要。
新《指引》在原指引的基础上提升了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对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策略及汇报承担全部责任……跟《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一致,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风险,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合适及有效的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出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
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的重视不足一直是企业ESG报告在实施推进中的挑战,而新《指引》则明确了ESG报告应配合和补充董事会报告中“业务审视”部分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讨论内容,包括:a) 探讨发行人的环境政策及表现;b) 探讨发行人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及c) 说明发行人与其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的重要关系,以及说明发行人与符合以下说明的其他人士的重要关系:该等人士对该发行人有重大影响,而发行人的兴盛系于该等人士。此番加强“董事会”在ESG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担当的举动,不仅仅是为了增强ESG报告的可读性,更是要借力董事会的资源将各ESG绩效整合下达于企业内部,推动管理层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更加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并在前期就能够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做好全年的规划。
新《指引》将ESG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原来的“自由选择汇报期”限制为“须每年刊发ESG报告,可登载于年报中,或尽可能接近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的三个月内”,并发布了“不遵守就解释”指标的生效时间。新《指引》欲将ESG报告披露与年报刊发时间靠拢,此举再次表达了港交所希望企业能够将ESG指标融入到企业运营中的期望,也可为公司权益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环境、社会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新《指引》开放了更加多样的报告呈现形式,增加了企业ESG报告的披露渠道,目的也是为了企业能够更加重视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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