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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023年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回顾及2024年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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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24-03-11 15:43:57

编者按:

2023年我国继续大力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预计绿色金融在2024年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商道融绿董事长、UNEP FI中国顾问郭沛源,商道融绿研发总监吴艳静共同撰文,对2023年绿色金融发展做了简要回顾,并对2024年的发展作出展望。文章刊发于《中国金融》杂志2024年第4期。以下为全文摘录。

2023年,我国继续大力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本文以绿色金融发展的“五大支柱”为框架,对2023年绿色金融发展做了简要回顾,并对2024年的发展作出展望。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继续完善

完善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做好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序有效衔接,是2023年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一个亮点。人民银行已牵头起草了煤电、钢铁、建筑建材、农业四个行业的转型金融标准,条件成熟时将公开征求意见。在地方层面,湖州、重庆、天津、上海、河北已出台了地方转型金融目录或标准。这些标准领域的探索为转型金融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23年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另一个亮点在保险业。2023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绿色保险分类指引(2023年版)》,对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资金绿色投资、保险公司绿色运营作出规范。在绿色保险产品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产品类别、细化了产品分类;在绿色投资和绿色运营方面,该指引确定了量化指标和数据统计规则。统计制度和指引的完善将引导保险公司优化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加大绿色资产投资力度,由此积累的统计数据还将为以后的评估和激励工具的出台提供重要依据。

环境信息披露(ESG)报告持续增多

2023年,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编写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形成财务报告、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三份常规报告的格局。这样做的金融机构既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全国性金融机构,也有上海农商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深圳、湖州等地,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已成为强制性要求。譬如,2023年深圳有161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公募、私募)依法公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除金融机构外,上市公司也是ESG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国资委和证监会都在积极推动此事。2023年7月,国资委办公厅转发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该研究构建了包括14个一级指标、45个二级指标、132个三级指标的指标体系,为央企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报告提供了技术指引;2023年9月,证监会透露正在指导沪深交易所研究起草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披露指引,提出将遵循先自愿再强制、兼顾双重重要性等原则。2023年,A股上市公司中约有三分之一发布了ESG报告或其他名称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报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披露比例超过七成,两个数字都创历史新高。

2023年6月末,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两项新准则(IFRS S1和IFRS S2)。IFRS S1为一般披露标准,IFRS S2为气候相关披露标准,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高度一致。新准则发布不久后,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即宣布自2024年起将TCFD的监督职责移交至ISSB。可以预见,ISSB的新准则将重塑全球ESG报告标准格局,对中国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取决于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如何采纳ISSB新准则。

碳减排支持工具激励有效

2023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纳入更多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截至2023年11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余额达4911亿元,累计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等领域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10194亿元。人民银行已决定将该工具延续实施至2024年末。

此外,常规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在发挥作用。在商业银行领域,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银行按季度或半年度报送绿色信贷数据。人民银行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数据纳入评价范围,评价结果被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则依据《绿色信贷指引》《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将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的重要参考。在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继续按季度公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积极参与绿色债券市场。

地方监管部门通过设立绿色贷款目标、鼓励打造绿色营业网点等方式推动当地绿色金融发展。全国已有多个地方设定了绿色贷款增长目标,包括:上海力争到2025年绿色融资余额突破1.5万亿元;广东力争到2030年绿色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福建力争从2022年到2025年绿色贷款年均增速高于25%,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每年提升1%;重庆力争到2025年末绿色贷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以上;湖州力争到2025年绿色贷款占比达到23%以上。在绿色营业网点方面,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中山等地均有实践。

绿色金融规模保持较高增速

2023年,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保持较高增速,绿色贷款持续较快增长是主要原因。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末,我国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达28.6万亿元,同比增长36.8%。如果纳入其他资产类别,包括可持续证券投资和可持续股权投资,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33万亿元,同比增长34.4%。

在政策和标准的引导下,2023年我国转型金融和绿色保险市场规模也有所增长。转型金融产品的创新方向主要是转型债和可持续挂钩债券或贷款。2023年共发行转型债17只,规模为143.68亿元。在保险业的政策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迅速行动起来,探索实施覆盖保险产品、资管产品的大绿色金融战略。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绿色保险的保费收入达1159亿元,保险资金投向绿色发展相关产业余额达1.67万亿元,同比增长36%。

“绿色+普惠”的产品创新是2023年绿色金融政策鼓励的新方向。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这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要求;二是推进绿色金融支持普惠对象绿色低碳发展及支持绿色消费,譬如,银行设计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绿色金融产品。较为典型的产品有两类。第一类是ESG理财产品。自2019年出现以来,我国ESG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到2023年年中市场规模大概在1600亿元,增速明显高于其他理财产品。第二类是客户碳账户,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客户端,即将用户的日常环保行为转化为碳积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已有此类实践,个别银行也在探索建立企业客户端的碳账户。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稳步推进

2023年,中国继续积极推进和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人民银行继续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的联合主席,围绕转型金融、影响力投资和能力建设三大主题组织研究,形成《2023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中欧持续深化《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CGT),促进市场主体利用共同分类目录设计金融产品。2023年,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依照共同分类目录对存量绿色债券进行贴标,截至2023年10月末,已识别出符合中欧绿色债券定义的存量绿色债券246只。

此外,中国也在稳步推进与英国、美国和新加坡等国的绿色金融双边合作。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2023年召开第五次会议;其中,中英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在完成五年试点工作后,更名为中英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组。中国和新加坡在2023年4月成立中新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方面深化合作。中美金融工作组于2023年秋季成立,并在10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可持续金融被纳入工作组议题。

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倡议。中国有25家商业银行签署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成为PRB签署银行数量最多的国家;有4家保险公司签署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PSI);有220多家资产管理机构等签署联合国支持的负责任投资原则(PRI);有3家证券交易所签署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SSE)。金融机构还积极参与这些原则或倡议的治理和研究工作。譬如,2023年江苏银行接替中国工商银行当选为PRB中东亚地区理事代表。

2024年展望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在此背景下,预计绿色金融在2024年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绿色贷款依然是占比最高的绿色资产类别。转型金融作为对传统绿色金融的有益补充,能助力高碳行业获得资金从而实现低碳转型,其市场潜力巨大,有望成为新的增长点。

与转型相关的气候议题仍将是绿色金融的核心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碳核算、气候风险分析(包括气候压力测试)等将是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环境信息披露(ESG)报告会延续对气候议题的重点关注,预计会有更多金融机构发布TCFD报告。ISSB两项新准则特别是IFRS S2(即TCFD)将如何在中国落地,2024年将见分晓。

除了气候议题,生物多样性和其他自然相关议题也将是2024年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2024年,哥伦比亚将在10月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16),阿塞拜疆将在11月举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两个会议的依次举办将会引起全球瞩目,气候与自然如何协同发展将得到更多关注。巴西成为G20轮值主席国,该国亚马逊雨林被誉为“地球之肺”,预计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也将重视生物多样性议题。2024年还是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NFD)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市场各方反应如何,仍需继续观察。

(本文转载自中国金融杂志2024年第4期,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